惠州雷士、山东雷士互诉商标权
曾经轰动资本市场的“雷士风波”,近期再掀波澜。近日,华创智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其全资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雷士”)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州雷士”)互诉“雷士”商标权案件,目前已进入庭审阶段。
惠州雷士民事起诉状称,原告惠州雷士享有“雷士”注册商标权和“雷士照明”企业名称权,被告山东雷士成立于2008年3月27日,在企业注册时就开始使用“雷士”注册商标和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山东雷士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
山东雷士民事答辩状称,被告山东雷士与原告惠州雷士2009年起开始商业合作,使用“雷士”品牌,山东雷士为惠州雷士加工、生产吸顶灯、厨房灯、羊皮灯、铝材灯、光源、电器等产品,合作期限至2034年4月9日。2012年8月3日,原告惠州雷士向被告山东雷士出具《承诺书》,承诺授权山东雷士在9类和11类商品上使用“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 NVC”等注册商标,为期20年,若当年未续签约定使用时长的书面文件,有效期自动顺延;并强调“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如我公司违背此承诺,则承担相应责任”“如双方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与本承诺书相冲突时,以本承诺书内容为准”。
同时,山东雷士提出反诉,要求追究惠州雷士排除或限制山东雷士20年“雷士”系列商标使用权的法律责任。(来源:中证网 由知识产权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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