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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和股权设置的解决方案

2020-08-13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2314

  一、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提出

  资本维持原则,也叫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资本维持原则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核心,是公司以独立人格开展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具有货币可评估性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知识产权就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出资,进入公司资本序列。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内涵太过丰富和存在变数,即使作为专业评估机构也难于做到客观和公允,而出资人更难把控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须关注其价值存在变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使公司资本处于相对确定状态,为公司搭建一个良好的股权架构和发展基础。

  二、案例

  我们曾经服务的一家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的法律顾问单位,为了在脑血管专业医疗器械的研发方面取得突破,引进了一名留学美国的专业博士,该博士多年来专门研究相关技术,在国内拥有两项该技术的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了让此项目能够“”落地生根”,斥巨资进驻某沿海城市的高新技术园区,同时拟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在设计新公司股权时,双方发生争议。引进博士认为,他的专利技术价值至少2500万元以上,要求持有新公司50%以上的股权。该公司不同意,表示公司花的是真金白银,引进博士的技术只是“预估”的价值,在该技术目前并未带来效益的情况下,让博士来控股不合适。博士也不同意,认为自己技术已经低估了,而且其他投资人目前也在向他伸出“橄榄枝”。双方协商不下,筹建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

  老总将我们请到公司,并表达了以下立场和疑惑:他经营医疗器械几十年,的确看好该技术项目的市场前景;引进博士是一名优秀的专业人才,拥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已经进行过多次合作,是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人才;但该技术还须经过进一步研发、多次临床试验以及行政审批,才能进入市场,时间长,存在较多未知因素,如竞争性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对接等问题;公司作为投资方,已经支出了巨额资金,而且后期投入,包括研发成本、人工成本、审批成本,投入的都是真金白银,一旦损失,则无法弥补,而技术则不同。基于公司老总与博士多年的信任关系,他们也不准备去找专业评估机构作价值评估,还是请我们专业律师提出意见后与博士协商解决。

  针对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经过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发明专利已经公告授权,处于有效期,专利年费正常缴纳,无其他人对此专利提出无效的请求;排除了该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的可能性,博士对该专利技术有处分权,在此之前无专利许可或质押等处分行为,专利权已经办理转移手续,且博士同意将相关技术也转移给公司,并签订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专利技术并未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及审验,目前也不准备找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是通过双方的预估来判断;该专利技术目前并未进行产业化,还处于进一步研发、试验、审批的阶段。

  针对该专利技术出资,我们提示该法律顾问单位有如下风险:

  1.知识产权定价以协商确定为主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市场规律,但要注意协商定价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的关系。该专利技术如果不经专业机构评估,可能会导致该专利资产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根据公司法第30条及第93条之规定,未经评估、仅依协商定价,该专利技术价值可能被高估,博士可能被要求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做法对出资人是存在风险的。

  2.如果按博士的意见,知识产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会造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决定接受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如果专利出资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导致专利出资价值缩水,在投资协议中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专利价值大幅度降低,却按出资比例享受分红和参与决策等股东权益的僵局。

  三、解决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为该公司提出按照“基础股权、动态股权、评估股权”三结合的解决方案框架,重新起草新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书》。

  1.基础股权

  公司设立之初,可以与博士协商对专利价值予以初步估价,并按此价值设立公司初步股权结构。基础股权中专利价值预估不可过高,如10%(价值500万元),因为在目前研发、试验以至投之市场还有较长周期,短期内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技术目前须依靠资本扶持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在股权设计是应突出货币资本的重要性,由投资方占主导地位。

  2.动态股权

  同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预留“股权池”,对于博士所持有的技术股,以动态股权的方式,按照技术研发的周期完成情况、研发效果、投入市场的效果,分阶段对技术股从股权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术股所占例。这样技术人员只要有工作效果,在股权结构中的地位是逐步提高的。同时从股权池进行股权分配的还有投资方的新增投入(包括新增研发费用)、未来公司进入的新的投资者等。股权池不能提前分配,在分配条件成熟前应先由投资方代持。

  当然,为了平衡利益,可以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在研发周期内甚至投放市场后一定期间,技术股可以按照高于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来分配利润,这样,投资方成为大股东,可以把控整个公司发展方向,而技术股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当然,也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给予技术股补偿,以达到平衡的局面。

  3.以评估价值来设置股权

  在公司目前评估股权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先以“基础股权+动态股权”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早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该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最好选择具备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同时,做好原“基础股权+动态股权”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与评估形成的股权比例的衔接,最关键是原股权设计尽量谨慎、公允、就低原则,否则会出现“前高后低”的尴尬局面。

  笔者提出的“基础股权、动态股权、评估股权”三结合的解决方案,不仅考虑到了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切,也得到公司其他出资人和经营领导的认同。根据笔者提出的建议,该公司与引进博士进行多次磋商并给予待遇上相关提升后,博士接受了公司提出的条件,以专利及相关技术初始作价500万元,占有该公司10%的股权,与公司签订了《出资协议书》。根据约定,后期动态股权比例的预期提高,与工作效果等密切相关,也有利于提高个人工作积极性,新公司目前已经注册成立,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规定和知识产权的属性,尊重各种出资人的合理关切,提出创造性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处理好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变量”与注册资本“定量”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作为律师,帮助客户通过法律文件的安排,将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变量”,放置于可控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注册资本的“定量”的一部分,使知识产权出资既能为公司的创新发展助力,又不至于产生注册资本的虚高甚至虚假出资,才能充分体现出律师的价值。

  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是既涉及知识产权又涉及公司法的复合性专业问题,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和公司法团队密切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作 者 | 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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