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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的不侵权抗辩理由

2025-01-08 来源: 浏览:143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引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现结合办理的案件,对非商标性使用做一个简单介绍。

  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商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及保护商品品质的功能不被损害,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会被误导,同时也确保经营者能从其诚实劳动和诚信经营中获得其应当享有的各项利益。根据商标是否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将商标的使用分为商标性使用行为和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非商标性使用”也常见于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的不侵权抗辩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法律实践过程中,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会认定某一被诉侵权标识不是商标性使用呢?

  1、描述性使用;

  2、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3、属于其他性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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