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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被搬走、客户名单被带走、报价资料被泄露:他把秘密"改一改"再用,算不算侵权|最高法最新商业秘密纠纷案例|黄继保律师团队

2026-10-21 来源: 浏览:35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 2024-13-2-176-002,2026年1月5日发布),某模具公司诉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周某、蔡某群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227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13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14日)

结果:一审判令停止侵害、三被告共同赔偿 200 万元(周某连带 100 万元、蔡某群连带 50 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很多制造企业都遇到过的场景:

技术骨干离职了。两年后,市场上出现一家新公司,产品"看起来不太一样",但客户是你原来的客户,价格比你低一截,销售还到处说"我们的技术背景就是那家老厂"。

你去问律师:他们用的是不是我的技术?

律师说:得看证据。你说:可他们的产品跟我们不一样啊,图纸也搜不到。

问题就在这里:"不一样",不等于"没用"。

案情回顾

 

某模具公司是一家做热流道系统的企业,对涉案技术信息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对客户信息、产品报价资料等经营信息主张权利。它采取的保密措施很完整: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吕某华、周某、蔡某群)、生产场所的物理限制。

吕某华离职后,以其子名义开办了某材料公司,又实际控制某精密模具公司,两家公司混同经营;经营过程中,陆续招聘了周某、蔡某群等原某模具公司员工。

2018年6月28日,某模具公司发现:这两家公司生产、销售宣称具有"某模具品牌技术背景"的热流道产品,且自己的客户订单数量出现下降,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行政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作鉴定,意见为具有非公知性。

后续查明的关键事实有四组:

  • 生产场所内存放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与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一致;
  • 吕某华等人在向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所作的陈述中,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时参考了上述图纸和资料;
  • 蔡某群入职后即将部分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披露给某材料公司;某材料公司通过案外公司转售的部分终端客户,正是某模具公司的客户;
  • 某材料公司对外宣传时使用"低于某模具公司模具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等用语。
     

一审苏州中院判令停止侵害,三被告共同赔偿 200 万元,周某、蔡某群分别就其中 100 万元、5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他们到底"用"了没有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生产场所只提取到部分纸质图纸,电脑里没发现涉案技术秘密;而且自己的生产环境、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客户群体都与原告存在较大不同,所以不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这个抗辩抓住了一个真实的难题:商业秘密案件里,"拿到"相对好证,"用了"最难证。尤其是对方拿走了图纸,但最终产品做过改动,这算不算用?

最高法给了一个明确的答案:算。

关键规则:使用有三种,被低估的是后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把"使用"分成三类:

1、直接使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照用;
2、改进型使用,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
3、消极使用,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后两种的难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按直觉,这时候好像"没有使用"。

本案确立的规则恰恰相反:在这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判决把这层逻辑说得很清楚: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只在"最终那个产品"里,更在试错的成本里。拿到别人的技术秘密去绕路、去改、去定参数,省下的是自己本该付出的研发投入,这就是不当得利。

为什么这个案子能赢:四组证据咬合

 

单看任何一组证据都不足以定案,四组咬合起来,链条就闭合了:

第一组|秘密本身成立:司法鉴定确认非公知性;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物理限制,证明保密措施合理;独占许可使用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获取行为:离职员工入职新公司、新公司混同经营、大量招聘原公司人员,获取路径清晰。

第三组|使用行为:现场图纸与主张秘密实质一致;本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自认参考了图纸。这条自认是关键,行政程序中的陈述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很强证明力。

第四组|经营信息的使用:客户信息、报价资料被披露;案外公司转售的终端客户与原公司客户重合;"低于原公司价格销售"的宣传语,反向印证了其对原公司报价体系的掌握。

这份判决的两面

 

对企业(权利人):别把维权重心全押在"抓到对方在用同一份图纸"。图纸被改、工艺被绕、产品有差异,都可能构成改进型使用或消极使用。要收集的不是"相同",而是"省下的研发成本"和"针对性策略"的痕迹,报价、客户、宣传语、招聘动作,都是证据。

对企业(被诉方):只证明"最终产品不一样"是防不住的。法院会往前看一个环节:你的产品设计、工艺选型、研发路径,是不是从那份秘密里"抄了近路"?如果研发过程没有独立痕迹,抗辩会很吃力。

知寰观察

 

1、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心,正从"结果相同"转向"过程受益"。 过去权利人习惯做技术比对,追求"实质相同";本案把判断往前挪了一步,只要在研发、设计、改进环节用了秘密并因此受益,就落进"使用"的范围。对制造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反向工程之外,"绕着走"也未必安全。

2、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最好放在同一场仗里打。 本案原告同时主张技术秘密(热流道结构、图纸、工艺参数)和经营秘密(客户信息、报价资料),二者互相印证:对方能报出更低的价格,说明他知道你的报价体系;能抢走你的客户,说明他掌握你的客户名单。单一类型的证据往往孤证难立,两类合起来才成链。

3、保密体系的价值,在诉讼中才真正显形。 本案原告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物理限制三项齐全,加上鉴定意见,构成了"秘密性+保密性"的双重支撑。反过来看,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秘密被拿走,而是因为拿不出"我采取过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

行动清单

 

企业(权利人):

  • 建立"秘密清单":技术信息(配方、图纸、工艺参数、源代码)与经营信息(客户名单、报价策略、投标底价)分册登记,标注载体与保管人
  • 保密措施做到"三件套":制度+协议(含离职员工的保密与竞业安排)+物理/技术限制
  • 发现离职人员带走资料,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行政举报、现场取证、鉴定申请同步推进
  • 维权时同时准备"使用痕迹"证据:对方报价、客户重合、宣传语、招聘动作、研发记录缺失
     

企业(被诉方/新用人单位):

  • 招聘原竞争对手员工时,做"来源隔离":入职声明、不带资料承诺、独立研发记录
  • 研发项目保留完整过程文件:立项、方案选型、试验记录、失败路径——这是"消极使用"抗辩的唯一凭据
  • 营销用语谨慎:不得使用"原某某公司技术背景""同源技术"等表述,这类话在法庭上是自认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专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五大领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团队具备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师复合资质,可提供从秘密清单梳理、保密体系搭建到侵权诉讼的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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