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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使用不规范 被判赔偿十万元

2020-09-08 来源:审判四庭 浏览:1084

  我们总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商号和商标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本该“各自美丽”,但奈何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时候,使用上的不规范就可能给市场秩序添乱。北京知产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商号使用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原告金盾建材公司系一家经营防水材料、防水涂料的公司,其发现被告新世纪金盾建筑公司在马可波罗网、51soule网、虎易网、世界工厂网、中国制造网等网站上进行企业宣传时,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金盾企业、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等形式,与原告“金盾”商标及企业字号非常接近,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分别以其享有的“金盾”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为依据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01、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字号主张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经允许,在马可波罗网、世界工厂网等网站中在介绍产品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其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尤其是在双方曾因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其涉案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由于“新世纪金盾”是被告的字号,属于规范的使用方式,故其完整包含“新世纪金盾”的使用方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2、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商标主张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故首先应当判断涉案使用行为是否属于突出使用。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介绍其产品时将其企业名称直接使用成“金盾企业”或“金盾防水公司”,直接指示了商品来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来源于原告,属于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应当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二审最终认定被告将公司名称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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