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寰案例

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团队助力客户成功无效“iBlender”商标

2025-05-08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19

  2025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发出商评字[2025]第0000113176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由知寰所商标团队代理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iBlender”商标,在第42类“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指定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国知局认定,申请人提交的bilibili视频网站截图、淘宝订单截图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在bilibili等视频网站了发表了众多关于“iBlender中文版插件”的视频,且申请人在淘宝上开设店铺名为“iBlender中文版插件” 出售Blender插件。上述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已公开使用“iBlender”标识。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被申请人在企查查上留存的网址与bilibili账号名为“官方账号”留存的官方网站相同,二者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主体,被申请人主营应用软件开发等业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且同为bilibili用户IP属地均为安徽省,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 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网站设计;网页和网站设计”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iBlender”所涉软件插件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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